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七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属新闻媒体应当刊播水土保持公益宣传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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