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八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相关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协作机制,推进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一致,逐步实现防治进展和监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