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九条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九条 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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