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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