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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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
第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第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
第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
第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
第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
第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二)...
第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
第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
第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
第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
第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在农村...
第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
第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
第二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向所在区、县公安机...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物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照物业专...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工作,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维修消防设施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二)不得...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设置符合标准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
第三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公安消防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规定的建...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管理人员,配备消防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没有主办...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员,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损毁、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标志式样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的...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自依法...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八条 本市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承保火灾...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设置禁火标志的场所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
第四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在消防安全领域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明确消...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演练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五条 民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免费刊播公安机关消防机...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九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
第五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市民防灾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开放的消防站等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二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消防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组织建设,形成由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
公安消防队数量和布局不能满足...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发电厂;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调动指挥...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
第六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一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火灾现...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四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五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开展火灾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分级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火灾多发季节、重...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临时查...
第七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水务、商务、民政、文物、交通、旅...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发现...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需要,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工作,应当自...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
第八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
第八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
第八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未...
第八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的违法信息记入信用信息...
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损...
第九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