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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