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在消防安全领域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明确消防安全标准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