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设置禁火标志的场所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单位内部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