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