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