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