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在农村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前两款和建筑耐火等级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前两款和建筑耐火等级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