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替代措施的;
(二)占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的;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采取本条例规定的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维修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替代措施的;
(二)占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的;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采取本条例规定的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