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