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的违法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