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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