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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