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