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