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