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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