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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