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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