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员,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二)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三)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二)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三)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