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损毁、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三)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四)利用住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阳台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六)占用消防车通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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