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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