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