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