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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