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