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