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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