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开展火灾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分级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监督措施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