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五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