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爆炸及恐怖事件;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