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