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