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维修消防设施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二)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
(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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