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