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