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