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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