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组织建设,形成由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成的消防组织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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