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三)确定消防安全课教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