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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