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03-29 共 10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 第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 第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 第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 第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第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 第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住宅小... 第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 第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 第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物业管理、专业评估机构等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实行自律管理,编制团体标准、调解行业纠纷,组... 第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为物业管理相关主体提供公正、专业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 第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提出意见,纳入区域规划... 第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 第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八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 第二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行管理物业; (二...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 第三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确定的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 第四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 第五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备... 第六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接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物...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招标,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标准和社区治...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是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 第七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有...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七条 本市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 第七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配合其进行... 第八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 第八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转让物业、办理转移登记... 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二条 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前的未售公房,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足额交纳专项维修...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 第八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四条 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第八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六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七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接受专业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委托,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建设物业管... 第八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或者补齐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 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 第九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报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九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九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 第九十七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物业... 第九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 第九十九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第一百零一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规定退还的违法所得,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 第一百零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一百零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