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