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并公告其印章作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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