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