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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